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
关于印发济源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
重点实验室绩效管理与评估机制(试行)的
通 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源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绩效管理与评估机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23年7月3日
济源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绩效管理与评估机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和规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引导市级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营商环境,探索尝试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退坡”机制,根据《河南省营商环境系统性改革方案》(豫科〔2023〕8号)《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济源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管工科〔2021〕102号)《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济源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济管工科〔2021〕10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原则上五年一个考核周期。绩效考核是对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取得成效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是研发平台管理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考核目的是了解和掌握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运行发展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考促建,鼓励争先,推动市级研发平台的规范运行和服务能力持续提升。
第四条 考核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考核工作在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自评基础上,由示范区工科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实施考核。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考核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示范区工科委对受托方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可靠性进行监督。
第六条 考核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包括财务人员在内的管理专家组成。考核专家由专业水平高、熟悉研发平台管理服务体系,且与被考核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担任。考核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二章 评估考核
第七条 示范区工科委负责市级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确定考核单位名单,公布考核结果。(既是省级又是市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以省级考核为准,不再参与市级考核)
第八条 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组织自评工作,并报送示范区工科委。依托单位对提交的考核材料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负责,承担材料和数据失实的主要责任。
第九条 参加考核的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须在考核名单下达后规定时间内,完成自评工作,准备好考核材料,提交示范区工科委。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考核工作采取会议考核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由同一组考核专家完成。
(一)审核初评。考核专家组通过审阅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绩效考核材料,根据相关考核指标给出初评意见。
(二)现场考察。考察内容包括:
1.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基础条件建设、研发项目等情况;
2.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发展目标、科研成果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3.考核指标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三)综合论证。考核专家组结合初评意见及现场考察情况,对参加考核的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评价打分形成书面考核意见,提交示范区工科委。
论证时,考核专家组应如实分析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成效、研发绩效及发展前景,实事求是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建设发展建议或改进方向。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示范区工科委根据专家组考核意见,提出考核等次并在工科委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90分以上)、良好(80分—89分)、合格(60分—79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优秀和良好的将被纳入省级创新平台的重点培育对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到期后,由示范区工科委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市级工程中心或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科委有权督促其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资格。
(一)在申报、验收评价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的;
(二)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主要科研人员离开依托单位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依托单位发生重大事项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三)无故不接受上级部门检查、监督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中途退出考核;
(四)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涉嫌违法犯罪等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与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选为考核机构或参加考核专家组。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参加考核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影响考核工作的公正性。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工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可根据工作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附件:1.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运行绩效总结报告提纲
2.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附件1
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运行绩效总结报告提纲
一、概况和现有基础条件
1. 概况
2. 现有基础条件
二、管理规范
1.内部管理制度
三、开展服务情况(包括研发项目数量、在国家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系统登记的科技成果数量、发明专利及经营特色等)
四、未来三年的建设计划
五、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六、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2
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单位 | 分值 | 佐证材料 |
基础条件 (60分) | 可支配的研发场地面积 | 平方米 | 10 | 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
研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10 | 设备清单、仪器设备发票或共享协议书复印件 | |
专职研发人才情况 | 人 | 10 | 人员清单、社保证明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 |
相关管理服务制度情况(机构管理、租赁收费标准等制度) | / | 10 | 内外研发服务管理制度(包括内部管理及客户服务管理制度)复印件 | |
每年研发投入 | 万元 | 10 | 依托单位年度审计报告 | |
相关资质情况(安全、环保、行业公共能力认证等资质) | / | 10 | 相关证书复印件 | |
研发成效 (40分) | 开展研发项目数量(含利用授牌单位资源,吸引或引进创新团队进驻开展的研发项目) | 项 | 20 | 项目文件、成果复印件 |
社会效益、服务对象满意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 | 项 | 20 | 由相关专业机构负责负面新闻或报道材料搜集、服务质量抽查、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抽查等工作 | |
加分项 (10分) | 运行机制创新情况(运行机制具有创新性、值得推广应用) | / | 5 | 评估报告、制度复印件等 |
研发成果获得产业投资资金或孵化成企业情况 | 项 | 5 | 投资协议、银行回单、财务报表、孵化企业的营业执照、章程等复印件 |
注:考核指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实施情况可适当进行调整(以考核前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