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济源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现将《济源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30日
济源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豫科〔2019〕35号)文件,为推进济源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结合济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济源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实施创新驱动提速增效工程,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济源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五条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工科委)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工作,对本地区孵化器建设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济源注册,注册地与实际运营地址一致。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注册并运营满半年,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无社会信用黑名单记录;
2.孵化器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60%以上;
3.孵化器具有投融资服务功能,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6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5.孵化器拥有专业创业导师队伍。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创业导师是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10%;
7.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
8.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3家。
第七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基本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60个月。
第八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3.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200万元或上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5.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申报机构向工科委提出申请;
2.工科委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同意其认定为“济源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条 工科委依据有关要求对孵化器进行规范统计,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 通过认定的济源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资金奖补。
第十二条 工科委定期对市级孵化器开展评价工作,对评价优秀的市级孵化器优先支持申报省级、国家级孵化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济源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科〔2014〕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