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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源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12-30 | 来源:

 

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济源众创空间建设,规范众创空间管理,现将《济源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1230        


济源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济源众创空间建设,完善科技孵化服务链条,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根据《河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豫科〔2020101号)文件,结合济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济源创办的,围绕创新创业需求,为创新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平台。

第三条  众创空间是科技孵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围绕创业者需求,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政策咨询、投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全方位服务,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降低创业门槛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第四条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工科委)负责市级众创空间的备案和管理工作支持鼓励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等院校、行业领军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管理运营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二章  申请与备案

第五条  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机构运营,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运营机构应当是在济源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且实际运营众创空间的时间满无社会信用黑名单记录众创空间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固定的孵化场所。具有300平方米以上固定集中的办公场所,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能为创业团队和在孵企业提供会议室、洽谈培训空间及项目路演场地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60%。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5年(含)以上有效租期。

(三)低成本或免费的办公条件。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在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创业者提供灵活、低收费或免费的日常服务。

(四)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和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对象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入驻团队和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10家,其中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入驻创业团队和创客群体每年注册为在孵企业的比例不低于10%,每年有不少于1个典型孵化案例。

(五)具有投融资服务功能。众创空间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六)专业的孵化服务队伍。有不少于3人的专职孵化服务团队,团队成员本科以上学历占50%以上,服务团队应具备相应的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并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七)完善的创业导师服务机制。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每15家入驻团队和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创业导师。

(八)完善的运营工作机制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具有完善的项目遴选机制、毕业或淘汰机制、财务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能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入驻团队和在孵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每年举办项目发布、路演展示、培训沙龙、运营提升、融资对接等各类活动不少于10场次。

  众创空间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单位向工科委提出申请。

(二)工科委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同意其备案为“济源众创空间”。

  在申请过程中,存在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审核推荐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工科委应加强对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为众创空间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通过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第九  鼓励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基地和财政资金支持建立的各类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向众创空间开放,共享科技资源。

第十  工科委定期对市级众创空间开展评价工作,对评价优秀的市级众创空间优先支持申报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

第十  工科委依据有关要求对众创空间进行规范统计,众创空间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济源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科〔201621号)同时废止。


豫公网安备 419001024110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