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管工科〔2021〕104号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
关于印发济源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源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8月30日
济源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重点实验室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豫科〔2019〕166号)文件,结合济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济源科技创新体系与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济源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是聚集和培养科技创新型人才的摇篮,是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结合应用开发研究,构建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实验研究体系,促进开展创新活动,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源泉和开放共享的创新环境。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机构等单独或联合组建,分为学科类重点实验室和企业类重点实验室。
(一)学科类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学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为引领带动学科和领域发展,实现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先进技术理论、人才团队等科技支撑。
(二)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依托在济源注册、符合济源重点发展的产业、行业,且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完善、创新实力强的企业建设。以培育和建设企业省级重点实验室为目标,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的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现代工程技术和竞争前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研究制定国际标准、国家和行业标准,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统一管理。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工科委”)是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
(二)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和撤销,组织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考核。
第六条 依托单位(建设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开放运行工作,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人才、物质、政策等配套条件和经费;
(二)检查、监督重点实验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考核工作;
(三)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等人员;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审定重点实验室的名称、研究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研究课题;
(五)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申报建设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要求、公开公平、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八条 工科委根据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研究并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工作。
第九条 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要结合国家和省优先发展的学科领域,符合济源优先发展的学科和技术领域,体现济源优势和特色,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究发展方向符合济源经济与科技重点发展领域,与济源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优先支持已建设运行、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企业重点实验室;
(二)在本领域具有一定优势或地方特色,具备承担科技攻关任务的能力;
(三)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9人,研究生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占比不少于三分之一(企业有引进和兼职的高层次科研人员,按1人计算);
(四)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其中实验室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拥有的科研仪器设备基本能满足科研实验的要求,其总值(原值)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
(五)申请建设单位班子成员团结协作、管理科学、高效精干、勇于创新,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重点实验室的责任;每年能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及一定的运行保障经费等配套条件;已建立起较完善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
(六)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须有重点学科的支撑。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转制科研院所和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应从事本领域前沿技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3年以上,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于2%。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申报建设程序:
(一)依托单位根据重点实验室申报通知,向工科委提交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
(二)工科委负责受理重点实验室申请,并组织专家组对申请的重点实验室进行材料审核与现场考察。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拟建设重点实验室名单,经委班子会研究审定,在工科委单位网站公示后,下达同意建设文件。
第十一条 经同意建设的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向工科委上报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执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遵循“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一般为2年。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保证项目负责人及重点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固定人员不与本单位现有同级别重点实验室的固定人员重复。
第十三条 工科委对重点实验室建设期内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与原建设计划要求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改进。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后,依托单位应提出验收申请,工科委组织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专家按要求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予以批准开放运行。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在开展科学研究和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依托单位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责任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工作。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由依托单位聘任。学术委员会一般由5-7名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建在高校和科研机构的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与学术交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优秀科技人才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大型精密仪器应加入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以充分发挥科学仪器设施的作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自购的大型仪器设备采取自愿的原则。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经费由依托单位解决,实行专账管理,经费开支纳入依托单位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有需要更名、实验室主任更换、变更研究方向或依托单位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工科委批准。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投入运行后,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科委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一)在重点实验室申报、验收评价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的;
(二)重点实验室主要科研人员离开依托单位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使其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三)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重点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济源市级xxx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济源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源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济科〔201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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