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我国现行的经济法之一,是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在《反垄断法》实施十五周年
暨修订一周年之际,
市监君带您了解一下
《反垄断法》的相关知识吧!

什么是垄断?
垄断最常见的意思是指凭借优势地位,把持和独占贸易,这既包括卖方的垄断,也包括买方的垄断。在法律层面,之所以要规制垄断,是由于企业一旦具备了垄断地位而限制竞争,市场的竞争机制受到危害,就会导致阻碍技术进步,破坏公平交易,影响竞争秩序的后果。
反垄断法中打击的垄断具有特定的涵义——主要是指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对竞争行为的规制,而不是惩治行业巨头。在我国,反垄断法早在1994年就被列入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但由于市场条件不成熟,直到2007年8月30日才最终通过了《反垄断法》。这部“十年磨一剑”的法律,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吸收了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先进经验,对促进市场的统一和公平的竞争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企业的竞争日益激烈,竞争方式也越来越多变,尤其是互联网的兴起,深刻改变了传统的市场形态,比如网约车行业、视频行业,在白热化的竞争之后掀起了合并浪潮,昔日的竞争对手转瞬间握手言欢成为合作伙伴,做大做强的行业巨头也开始把价格的尖刀伸向消费者,这无疑需要反垄断法去维护市场秩序。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是从计划经济转轨至市场经济,还留存着大量的行政垄断,这严重阻碍了市场的统一和秩序。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经济垄断,包括通过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三种方式排斥、限制市场竞争;另一类是行政垄断,这是指通过滥用行政权力来排斥、限制竞争。
一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我国2007年《反垄断法》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2022年《反垄断法》第1条还增加了“鼓励创新”的立法目的。可见,反垄断法涉及多元的价值追求。
二
反垄断法的主要目标
具体来说,反垄断法的基本目标是通过保障和促进自由竞争,确保竞争机会公平,使竞争机制或整体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从而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而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只有形成“排除竞争限制—推动自由竞争—保障公平竞争”的路径,确保公平交易、公平竞争的秩序,才能实现竞争带来的效率和繁荣,从而提升社会总福利,保障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效率、公平、秩序的价值,以及在此基础上对“竞争正义”的追求,都蕴含在上述目标中,需要通过反垄断法的实施来达到这些目标。虽然反垄断法的目标看似多元,但是其蕴含的基础价值仍是紧密关联的。即通过自由竞争提升效率,通过确保公平竞争来维护市场秩序,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各类目标。
三
垄断行为的类型

1.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及其以上经营者达成、或者行业协会作出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协同行为。垄断协议的类型非常多,从表现形式来看:主要有协议、决定和协同行为,从缔结主体来看,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以及行业协会垄断。从垄断协议的内容来看,垄断协议由主体、行为、主观目的、客观效果组成。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而违法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能够不考虑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直接进行市场定价或者作出其他经营决策。

3.经营者集中
我国反垄断法并未对经营者集中作出明确定义,而是采取列举方式,规定经营者集中的三种方式,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经营者集中主要关注的是企业之间是否形成控制关系。

4.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与前三个经济垄断相比,行政垄断主要有以下特征:首先,行政垄断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另外,虽然国务院也属于行政机关的范畴,但是通常认为这里的行政机关不包括国务院在内;其次,从行为来说,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最后,从后果来说,滥用行政权力导致了排斥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后果。行政垄断的危害显而易见,一方面妨害了市场的竞争机制和资源的有效配置,让优良的产品不能胜出;另一方面,被保护的企业也会养成依赖政府的习惯,弱化其开拓创新、适应挑战的能力。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
来源:江门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