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管工科〔2025〕67号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业信息和科技局
关于印发济源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
重点实验室绩效管理与评估机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源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绩效管理与评估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25年6月26日
济源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绩效管理与评估机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和规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引导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实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退坡”机制,结合《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济源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济源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考核是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取得成效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是研发平台管理的重要环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原则上每年抽取部分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条 考核目的是了解和掌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运行发展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考促建,鼓励争先,推动市级研发平台的规范运行和服务能力持续提升。
第四条 考核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评估管理职责
第五条 示范区工科局负责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确定考核单位名单,公布考核结果。(既是省级又是市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接受省级考核,不再参与市级考核)
第六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组织自评工作,并报送示范区工科局。依托单位对提交的考核材料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负责,承担材料和数据失实的主要责任。
第七条 参加考核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须在考核名单下达后规定时间内,完成自评工作,准备好考核材料,提交示范区工科局。
第三章 评估考核程序
第八条 评估考核工作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自评基础上,由示范区工科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实施评估考核。
第九条 评估考核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包括财务人员在内的管理专家组成。评估考核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十条 评估考核专家组通过审阅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绩效考核材料,评估内容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基础条件建设、研发项目、发展目标、科研成果及效益等情况。评估考核专家组应如实分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成效、研发绩效及发展前景,实事求是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建设发展建议或改进方向。
第四章 评估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示范区工科局根据专家组评估考核意见,提出考核等次并在工科局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评估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评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90分以上)、良好(80分—89分)、合格(60分—79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对考核优秀、成果突出的研发平台予以重点支持,纳入省级创新平台的重点培育对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到期后,由示范区工科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考核;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科局有权督促其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资格。
(一)在评估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的;
(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主要科研人员离开依托单位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依托单位发生重大事项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三)无故不接受上级部门检查、监督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考核或中途退出评估考核的;
(四)依托单位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失信行为和涉嫌违法犯罪等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评估考核实行回避制度。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选为考核机构或参加考核专家组。
第十五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参加考核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影响考核工作的公正性。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工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可根据工作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附件:1.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运行绩效评价报告
提纲
2.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附件1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运行绩效评价报告提纲
一、基本情况
(获批年度、现任主任、功能定位、建设成效等)
二、建设运行情况
(一)现有基础条件(包括科研用房面积、仪器设备配置、总值及运行状态情况,研发费用投入情况)
(二)人才队伍建设(团队人员现有人才配置情况、培养引进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情况)
(三)开展研究情况(承担省市级科研项目情况、自主知识产权情况、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情况、获得科技奖及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奖情况、服务行业(企业)情况等)
(四)开放服务情况(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情况、协同创新等情况)
(五)运行管理和制度建设情况(管理体制及内部运行机制情况,委员会发挥作用情况)
三、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建设计划
附件2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考核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单位 | 分值 | 佐证材料 |
建设条件 (40分) | 相对独立的办公用房及研发场地 | 平方米 | 5 | 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
研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5 | 设备清单、仪器设备发票或共享协议书复印件 | |
人才队伍配置与教育培养(情况) | 人 | 5 | 团队研发人员清单、社保证明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 |
完善的规章制度 | / | 5 | 建设运行的各项制度 | |
上年度研发投入 | 万元 | 10 | 依托单位上年度审计报告 | |
服务行业(企业)情况 | / | 10 | 与企业签订的技术合作合同、协议等 | |
研发成效 (60分) | 承担省市级科研项目数量、科技奖及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奖情况 | 项 | 15 | 立项文件、获奖文件 |
自主知识产权 | 项 | 15 | 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新型实用专利、动植物新品种、软件著作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 |
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 项 | 20 | 科技成果登记凭证、成果转化为产品、产业化生产等资料 | |
开展产学研合作情况,开放交流、协同创新情况,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 | 项 | 10 | 相关协议、合同、新闻报道等 | |
加分项 (10分) | 运行机制创新情况(运行机制具有创新性、值得推广应用) | / | 5 | 评估报告、制度复印件等 |
研发成果获得产业投资资金或孵化企业情况 | 项 | 5 | 投资协议、银行回单、财务报表、孵化企业的营业执照、章程等复印件 |
注:评估考核指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实施情况适当进行调整(以考核前通知为准)。
豫公网安备:
41900102411067号

